高雄市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
106.5.15成立大會通過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會,簡稱高師大附中教師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所在地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。
二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三、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。
四、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。
五、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
六、促進教師進修。
七、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。
八、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九、促進本會與家長、社區之溝通、聯繫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五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,繳交會費,即為會員。代理教師得申請、交會費,為準會員。
第六條 會員、準會員有以下狀況者,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,喪失會籍:
一、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。
二、拒繳會費半年。
三、主動宣告脫離本會。
會員、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、決議,學校聘約、自律公約時,經監事會調查屬實,提報理事會決議,得給與勸告、警告、停權半年內等處分;提報大會,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,得給與除名處分。
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。
第七條 會員、準會員經取消會籍後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
一、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。
二、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四、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。
準會員享有本項第二款外之各項權利。
第九條 會員、準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。
二、參加本會活動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
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
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六月由會長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
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。
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及修訂章程。
二、選舉、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聽取、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。
四、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。
五、議決本會工作方針、重大會務、會費及提案。
六、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力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二人。監事會設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
人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、罷免之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
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主席。會長不能視事
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,代理不得超過半年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,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,必要時得
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理事會為執行業務,得設各部門。如有特別需要,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
聘請顧問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。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選舉、罷免之。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
席。
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。
第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任期一年,於學年度結束前改選,連選得連任。但會長之
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於高師大附中校務基金。
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。每位會員年費五百元,於六月前繳交。未滿一年者,以半年計算。
二、捐贈。
三、其他收入。
四、以上收入之孳息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卅一日止 。
第 六 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廿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,由理事會訂定,會員大會審核通過。
第廿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106.5.15成立大會通過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會,簡稱高師大附中教師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所在地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。
二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三、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。
四、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。
五、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
六、促進教師進修。
七、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。
八、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九、促進本會與家長、社區之溝通、聯繫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五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,繳交會費,即為會員。代理教師得申請、交會費,為準會員。
第六條 會員、準會員有以下狀況者,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,喪失會籍:
一、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。
二、拒繳會費半年。
三、主動宣告脫離本會。
會員、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、決議,學校聘約、自律公約時,經監事會調查屬實,提報理事會決議,得給與勸告、警告、停權半年內等處分;提報大會,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,得給與除名處分。
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。
第七條 會員、準會員經取消會籍後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
一、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。
二、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四、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。
準會員享有本項第二款外之各項權利。
第九條 會員、準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。
二、參加本會活動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
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
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六月由會長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
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。
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及修訂章程。
二、選舉、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聽取、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。
四、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。
五、議決本會工作方針、重大會務、會費及提案。
六、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力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二人。監事會設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
人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、罷免之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
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主席。會長不能視事
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,代理不得超過半年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,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,必要時得
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理事會為執行業務,得設各部門。如有特別需要,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
聘請顧問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。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選舉、罷免之。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
席。
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。
第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任期一年,於學年度結束前改選,連選得連任。但會長之
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於高師大附中校務基金。
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。每位會員年費五百元,於六月前繳交。未滿一年者,以半年計算。
二、捐贈。
三、其他收入。
四、以上收入之孳息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卅一日止 。
第 六 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廿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,由理事會訂定,會員大會審核通過。
第廿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